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上訴字第822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62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被告之代表人 呂黃麗華 上訴人即被告 呂青協 前二人共同 熊南彰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莊美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施介元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