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87號抗告人akaRuanWhoreFu-Chih
WuEunuchChen-Huan
KooprostituteLi-Hsiung
LinAssholeJhih-GangWongWhoreZhao-Rong
LinEunuchBa-ChunMafiaCorp 阮富枝 吳陳鐶 顧立雄 林志剛 翁昭蓉 林群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抗告人等因 謝諒 獲自訴 薄正任 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抗告制度之設計,在於允許受不利益裁定之人員,對於原裁定不服,請求上級法院予以審查、救濟。故如原裁定於自己並無不利益情形存在,自無許其提起抗告,其若提起,自應予駁回。
二、本件相關之自訴人謝諒獲自訴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審理,謝諒獲提起抗告(即原審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23號案件),並連同「與前揭案件無關」之抗告人akaRuanWho
reFu-Chih、WuEunuchChen-Huan、KooprostituteLi-Hsiung、LinAssholeJhih-Gang、WongWhoreZhao-Rong、LinEunuchBa-Chun、Mafia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群、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等人共同具名,向原審法院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經原審裁定駁回,可見對抗告人等而言,並無不利益,乃竟向本院提起抗告,依照前開說明,殊非法之所許,自應駁回。
至於其他程序不合法及程序事實欠明部分,無費詞批駁或命補正、贅查必要,以節省司法資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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