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 卓進益
卓進發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進興 被告 卓金東 訴訟代理人 洪翰 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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