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陳志成 被告 楊偉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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