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91號
原   告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
訴訟代理人  楊芷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依君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