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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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69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務人 奉啟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肆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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