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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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