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98年5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被告乃遲至98年6月
1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