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謝瓊林 即瓊林圖書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瓊林即瓊林圖書社(原名瓊林書局)於
民國(下同)94年3月7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利
率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0計算,每月8日繳納利息,如1次不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全部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謝瓊林自96年9月8日起即不依約繳納利息,屢經催告
,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112724元及主文所示之利息與違約
金。被告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
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2人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含授信約定書)影本1
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2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
院無從斟酌其等2人之意見,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借款112724元及如主文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均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
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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