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告龍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刑事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