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4號債務人 吳淑嬌 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
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卷,下稱聲請卷,第30至31頁;本院卷第216頁、第21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至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8,030元、第96期清償1萬8,068元,總清償金額為173萬918元,清償成數為10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資產,此有債
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32頁)附卷可稽。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5萬5,
416元,扣除必要支出52萬6,104元後,餘額為42萬9,312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
173萬918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據債務人提出任職哥德廚具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月
至4月止之薪資單明細(見本院卷第249至252頁)可知,債務人目前平均每月薪資(含獎金及補助)收入為4萬7,33
6元。㈢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4萬7,336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8,030元(第96期為1萬8,068元)後,尚餘2萬9,306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考諸債務人居臺北市士林區,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蕭○○(○年0月出生)等因素,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核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應以2萬1,921元{14614+(14614÷2)}為當。是上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顯高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惟債務人提出100%清償之更生方案,且債權人對此部分並無意見,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之生活費,尚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至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8,03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96期清償1萬8,06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㈡所示。││2.債務總金額:173萬918元。││3.清償總金額:173萬918元。││4.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1,206│14.51%│2,617│2,622│││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134,150│7.75%│1,397│1,4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85,353│16.49%│2,972│2,979│││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73,912│10.05%│1,811│1,815│││有限公司│││││├──┼────────┼─────┼────┼────┼────┤│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3,000│5.37%│969│971│││有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85,743│10.73%│1,935│1,939│││股份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9,499│14.41%│2,599│2,604│││股份有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75,976│15.94%│2,875│2,881│││股份有限公司│││││├──┼────────┼─────┼────┼────┼────┤│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2,079│4.74%│855│857│││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730,918│100%│18,030│18,068│├──┴────────┴─────┴────┴────┴────┤│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