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0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8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8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6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日以98年度聲再字第28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8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以其已向總統請願為由,請求暫停裁判乙事,核與停止訴訟之要件不符,所請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楊惠欽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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