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1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被告A02
A03A04A05A06A0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原告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答詢表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頁),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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