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5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5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瑜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瑜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1至3行所載被告前科資料,應予補充更正為「林瑜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9年7月16日,經本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交簡字第3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9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為警攔查,」,應予補充更正為「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對面時為警攔查,」。
二、核被告林瑜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於92年8月27日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3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9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已有數度公共危險之犯罪紀錄,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理應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貨車於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安全已產生潛在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業司機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本次犯罪未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4051號被告林瑜憲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瑜憲曾於民國92年及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甫於99年12月1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竟仍於102年8月30日19時34分許,在送貨途中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大台北地區送貨,嗣於同日19時4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瑜憲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被告甫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復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論以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8日
檢察官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