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雲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2,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簡易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