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陳西荃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被告 林明通
林錦稠 林沅樺 林麗娟 陳柏翰 陳宏政 陳宏濱 陳宏裕 陳宏澤 陳宏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蓮 被告 陳宏易
陳宏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7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7,929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928.33㎡×211/280(原告應有部分)=1,329,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11㎡×47/70(原告應有部分)=381,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329,170元+381,579元=1,710,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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