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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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惠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惠敏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林惠敏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1月17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6年1月17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105年度速偵字第│││查││5707號│554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壢簡字第│││實││1910號│187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1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2月1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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