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榮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榮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郭榮盛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榮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持有毒品之重量、 素行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倘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經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10442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129D038)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均係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553號被告郭榮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榮盛明知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3日8時至9時間,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之麥當勞門口,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乖」之男子無償取得愷他命1包及摻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2包而持有之。嗣員警於112年12月3日23時35分許,見郭榮盛違規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併排臨時停放在屏東縣○○市○○路000○00號前而上前盤查,經郭榮盛主動交付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0.8747公克,因淨重小於5公克故未進行純質淨重之檢測】,員警並在郭榮盛之上開車輛內查獲上開毒品咖啡包22包【經隨機抽取1包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純度約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7公克】及K盤1個,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至少達5.87公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郭榮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偵查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大同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現場及查獲上開違禁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徵,而扣案之上開毒品經送鑑驗後,確實檢出附表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2月21日屏警分偵字第11330784000號函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10442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129D038)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
經查,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之愷他命1包、編號2之毒品咖啡包22包,經檢驗結果各有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成分,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合併計算其純質淨重,則經加總前揭物品內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至少達5.87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1包、摻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2包,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爰皆請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檢察官侯慶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莉雅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愷他命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747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129D038)】2毒品咖啡包22包隨機抽取編號11之毒品咖啡包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0%,以此推估所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7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10442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