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蒼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志蒼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以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而有羈押必要,著自民國104年6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罪嫌堪可認定,而被告已提起上訴,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