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蕭文卿 債務人 謝許阿却 (即 謝金龍 之繼承人)
謝岳霖 (即謝金龍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金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金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參拾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㈢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金龍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