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 選債務人 簡仕鋐簡煌育 債務人 簡明信 債務人 簡煌展簡賴 美滿之繼承人債務人 簡惠卿 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債務人 簡子庭 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債務人 簡宜蓁 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簡煌展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簡惠卿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簡子庭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簡宜蓁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賴美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仕鋐即簡煌育、簡明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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