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 楊佳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福氣工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太平分│103年12月10│5,000元│AG0000000││││司 鄧志堅 │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