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八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述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39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3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88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徵得相對人同意取回上開擔保物,為此提出提存書、和解書影本以及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等件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第4885號提存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