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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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14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淯工程有限公司、 林彥彤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56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