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債權人瀚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宜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