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志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