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詠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程詠庭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編號1、2、3-5、6、7-8、9、10-12、13、14-15、16-17、21-22、23之詐欺得利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3-5、6、7-8、9、10-12、13、14-15、16-17、21-22、23交易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編號18、24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9-20、25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附表編號19、20、25所示特約商店「未來通訊社」之簽帳單上偽造之「 蔡欣宜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9-20、25交易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編號
26、27、28-30、31-32之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6、27、30、31-32交易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程詠庭前曾因強盜及毒品等案,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民國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及以101年度易字第13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8月31日執行完畢。
二、程詠庭為蔡欣宜之朋友,於106年3月間(19日前之某日),程詠庭於蔡欣宜在桃園市某汽車旅館消費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蔡欣宜酒醉而委託其持信用卡代為結帳之際,將蔡欣宜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一張,予以侵占入己,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附表編號3-5;7-8;10-12;14-15;16-17;19-20;21-22;28-30;31-32,分別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之特約商店,冒用蔡欣宜名義,持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在附表編號19、20、25所示特約商店「未來通訊社」之簽帳單上偽簽「蔡欣宜」署押各1枚,確認其消費金額,而偽造足以表示持卡人對其所簽金額負擔付款義務之私文書即各該簽帳單,再將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予店員,致該店員誤以程詠庭有權刷卡消費,而使程詠庭因此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相關財物,總計刷卡消費32筆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萬3300元(不含附表備註欄註記交易取消失敗或刷退部分),足生損害於蔡欣宜、上開特約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管理刷卡消費資料之正確性。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程詠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欣宜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之信用卡交易明細一份、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1份、簽帳單影本(簽名部分共3張,參見106年度偵字第15855號偵查卷第33頁;免簽名部分共5張,參見前揭偵查卷第19-21頁)、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查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一份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一)侵占告訴人信用卡部分,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36條,業經公訴檢察官於蒞庭實行公訴時更正);(二)如附表編號1、2、3-5、
6、7-8、9、10-12、13、14-15、16-17、21-22、23之犯罪事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三)如附表編號18、24之犯罪事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四)如附表編號19-20、25之犯罪事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五)如附表編號26、
27、28-30、31-32之犯罪事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前揭(二)如附表編號3-5、7-8、10-12、14-15、16-17、21-22之詐欺得利犯罪事實部分,其各先後詐欺得利之犯行;前揭(四)如附表編號19-2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犯罪事實部分,其各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前揭(五)如附表編號28-30、31-32之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部分,其各先後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各時間均緊接,且各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割,顯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而均僅分別成立一罪(附表編號28-30應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前揭(四)編號19-20、25之犯罪事實部分,其各偽造署押之階段行為,應均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各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又其前揭所犯(一)侵占罪1罪、(二)詐欺得利罪12罪、(三)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五)詐欺取財罪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曾因強盜及毒品等案,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民國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及以101年度易字第13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前揭各罪,均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前揭(三)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累犯之加重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適值青壯,不思正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占被害人之信用卡後,冒名刷卡消費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警詢自陳僅具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侵占被害人財物及持卡冒名刷卡消費,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未扣案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1張,及如附表交易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所偽造之未扣案附表編號19、20、25所示特約商店「未來通訊社」之簽帳單各1紙,業已交付該特約商店,已非屬於被告所有,惟其上偽造之「蔡欣宜」署押各1枚,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19條、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特約商店地址│交易金額│備註││││││(新台幣)││├──┼──────┼───────┼─────────┼──────┼────┤│1│106年3月20日│台灣大車隊│台北市○○街○○○號│200││├──┼──────┼───────┼─────────┼──────┼────┤│2│106年3月21日│台灣大車隊│台北市○○街○○○號│210││├──┼──────┼───────┼─────────┼──────┼────┤│3│106年3月21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 金億 │278號│││├──┼──────┼───────┼─────────┼──────┼────┤│4│106年3月21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金億│278號│││├──┼──────┼───────┼─────────┼──────┼────┤│5│106年3月21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金億│278號│││├──┼──────┼───────┼─────────┼──────┼────┤│6│106年3月22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街│500│││││超商元町│128號130號1樓│││├──┼──────┼───────┼─────────┼──────┼────┤│7│106年3月23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 鶯育 │34號36號1樓│││├──┼──────┼───────┼─────────┼──────┼────┤│8│106年3月23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鶯育│34號36號1樓│││├──┼──────┼───────┼─────────┼──────┼────┤│9│106年3月23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街│500│││││超商鶯歌│139號│││├──┼──────┼───────┼─────────┼──────┼────┤│10│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萊爾│新北市○○區○○街│500│││││富便利北縣鶯歌│29號││││││店││││├──┼──────┼───────┼─────────┼──────┼────┤│11│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萊爾│新北市○○區○○街│500│││││富便利北縣鶯歌│29號││││││店││││├──┼──────┼───────┼─────────┼──────┼────┤│12│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萊爾│新北市○○區○○街│500│││││富便利北縣鶯歌│29號││││││店││││├──┼──────┼───────┼─────────┼──────┼────┤│13│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鶯育│34號36號1樓│││├──┼──────┼───────┼─────────┼──────┼────┤│14│106年3月25日│悠遊加值-全家│新北市○○區○○路│500│││││便利鶯歌新南雅│442號││││││店││││├──┼──────┼───────┼─────────┼──────┼────┤│15│106年3月25日│悠遊加值-全家│新北市○○區○○路│500│││││便利鶯歌新南雅│442號││││││店││││├──┼──────┼───────┼─────────┼──────┼────┤│16│106年3月25日│臺灣大車隊│台北市○○街○○○號│120││├──┼──────┼───────┼─────────┼──────┼────┤│17│106年3月25日│臺灣大車隊│台北市○○街○○○號│130││├──┼──────┼───────┼─────────┼──────┼────┤│18│106年3月25日│金索通訊流行生│新北市○○區○○路││7000交易││││活館│253號││取消│├──┼──────┼───────┼─────────┼──────┼────┤│19│106年3月25日│未來通訊社│新北市○○區○○路│5,565││││││199號│││├──┼──────┼───────┼─────────┼──────┼────┤│20│106年3月25日│未來通訊社│新北市○○區○○路│4,935││││││199號│││├──┼──────┼───────┼─────────┼──────┼────┤│21│106年3月26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金億│278號│││├──┼──────┼───────┼─────────┼──────┼────┤│22│106年3月26日│悠遊加值-統一│新北市○○區○○路│500│││││超商金億│278號│││├──┼──────┼───────┼─────────┼──────┼────┤│23│106年3月26日│悠遊加值-全家│新北市○○區○○路│500│││││便利鶯歌新南雅│442號││││││店││││├──┼──────┼───────┼─────────┼──────┼────┤│24│106年3月26日│GOOGLE│google網路交易││1000商店││││*VISA0001│││刷退│├──┼──────┼───────┼─────────┼──────┼────┤│25│106年3月26日│未來通訊社│新北市○○區○○路│2,153││││││199號│││├──┼──────┼───────┼─────────┼──────┼────┤│26│106年3月26日│GOOGLE│google網路交易│300│││││*VISA0001││││├──┼──────┼───────┼─────────┼──────┼────┤│27│106年3月26日│GOOGLE*AVGUK│google網路交易│66│││││││││├──┼──────┼───────┼─────────┼──────┼────┤│28│106年3月26日│同步流行-鶯歌│新北市○○區○○路││4293交易││││店│35號││失敗│├──┼──────┼───────┼─────────┼──────┼────┤│29│106年3月26日│同步流行-鶯歌│新北市○○區○○路││2511交易││││店│35號││失敗│├──┼──────┼───────┼─────────┼──────┼────┤│30│106年3月26日│同步流行-鶯歌│新北市○○區○○路│1,521│││││店│35號│││├──┼──────┼───────┼─────────┼──────┼────┤│31│106年3月27日│GOOGLE│google網路交易│50│││││*VISA0001││││├──┼──────┼───────┼─────────┼──────┼────┤│32│106年3月27日│GOOGLE│google網路交易│50│││││*VISA0001││││├──┼──────┼───────┼─────────┼──────┼────┤││││總計金額│23,300││└──┴──────┴───────┴─────────┴──────┴────┘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