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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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86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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