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崑彰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
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孔崑彰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