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鄭詠仁 (即蔡美葉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告 王喬立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被告 林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蔡美葉死亡而承受訴訟,然其聲明並未更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