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原告 鄭天川 (即 蔡美葉 之承受訴訟人)

鄭詠仁 (即蔡美葉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告 王喬立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被告 林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蔡美葉死亡而承受訴訟,然其聲明並未更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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