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 蔡文良 被上訴人 蔡宗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蔡游阿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含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之上訴狀,上訴狀並附繕本2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