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即時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世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國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本票提示日。㈡請重新確認利息起算日(台端所持有之本票未載有到期日
,為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見票即付本票,再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5條、第66條及第97條,見票即付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如無特約得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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