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學聖 、 吳慕農 、 吳學庸 、 吳慕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學聖、吳學庸均住於金門縣、吳慕農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吳慕恒住於臺北市信義區,皆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