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楊城輝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聲請人請
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楊城輝自九十七年十一月至一○○年十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但於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參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