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被告之親屬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4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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