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保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被告 黃妤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412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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