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
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又按「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五、殺人罪章。」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係國立陸軍專科學校常士班67期結業,於民國95年8月26日分派任官,目前為常備士官,官階下士等情,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96年6月
1日函文各1紙附卷可稽。而其被訴於95年11月5日因過失行為致被害人 戴書章 死亡,所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係屬刑法第22章殺人罪章之罪,依上開說明,被告行為時既具現役軍人身分,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且目前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自應由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本院既無審判權,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