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4日簽發,票據號碼592577號,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6年8月30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