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小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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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可迪諾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訟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不足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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