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9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江以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