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基 即 林清芳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錦華 即林清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清基即林清芳之繼承人、陳錦華即林清芳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林清芳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林清芳之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