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官宋素貞相對人官尤如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官尤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弄○○○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官尤如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39歲,雖籍設於(改制後)桃園市○○區○○街○○○巷○弄○○○號,然相對人自80年6月2日失蹤,迄今已逾25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康保險就醫記錄等,均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勞保投保或在監在押資料。另相對人無任何健保就醫紀錄、受理失蹤人協尋單位迄今亦未曾尋獲相對人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
9月26日健保桃字第1053011946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5年10月11日龍警分防字第1050021277號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對人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並定陳報期間為7個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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