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庚○○民國79.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丙○○民國80.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民國80.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壬○○民國80.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戊○○民國80.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1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811號、98年度少護字第945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陳君偉調解委員林星銘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己○○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壬○○及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己○○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庚○○各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整,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元整。其給付為:自民國99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玉山銀行戶名:辛○○、戶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壬○○及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己○○若未按時給付上述款項,願再給付新台幣伍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
三、聲請人庚○○及其法定代理人辛○○願意原諒相對人丙○○、乙○○、壬○○、戊○○之行為。
四、聲請人庚○○及其法定代理人辛○○對於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壬○○及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己○○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陳君偉法官林靜莉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