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郭南宏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