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146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附表:96年度票字第41146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百分之)│├──┼─────────┼─────────┼───────────┼───────────┼───────────┼───────┤│001│16,092,672元│7,277,773元│90年6月19日│96年4月25日│96年4月25日│20│├──┼─────────┼─────────┼───────────┼───────────┼───────────┼───────┤│002│10,812,792元│1,720,352元│91年2月21日│96年4月25日│96年4月25日│2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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