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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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 官光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本票3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84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謝月香 ││82年10月30日││300,000元│一四六一0七│││1││││││││├─┼─────────┼─────────┼───────────┼───────────┼────────┼────────┼──┤│00│謝月香││82年10月25日││300,000元│一四六一0八│││2││││││││├─┼─────────┼─────────┼───────────┼───────────┼────────┼────────┼──┤│00│謝月香││83年8月20日│83年10月20日│300,000元│三三五九七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