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曾俊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曾 廖赤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曾廖赤玉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鄰○○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失蹤人曾廖赤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鄰○○路○○○號)於87年11月08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3年。聲請人曾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1年06月29日民時新聞報第8版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訊息,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民事訴訟法第627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曾廖赤玉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1年06月29日民時新聞報報紙1份為證,核與證人即聲請人胞弟 曾俊卿 到庭證稱:上次失蹤人催告事件也是我到法院作證,自上次作證後至今仍沒有見到失蹤人曾廖赤玉,也沒有人來跟聲請人說過看到曾廖赤玉或是找到他人亦或提起其尚生存或死亡等語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47號事件卷證查核無誤,足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曾廖赤玉係於87年11月08日失蹤,依前揭規定,計至94年11月08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