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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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等2人間,因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1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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