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96年12月12日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