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江世杰 債務人 王煌寶
一、債務人江世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上開債務人江世杰應向債權人清償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江世杰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煌寶給付之。債務人江世杰、王煌寶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江世杰於90年12月3日,邀同債務人王煌寶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0年12月3日起至93年12月3日止。詎料債務人江世杰於93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江世杰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王煌寶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